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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酒监字[2009]4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各扩权县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开展“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和《河北省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工作方案》(办字[2009]48号)“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示范社区、示范村街和示范企业、示范店、示范学校等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的统一部署,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保护诚信经营,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构建和完善酒类质量安全体系,省商务厅制定了《关于开展“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现将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创建“放心酒示范店”活动中要注意加强舆论宣传,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发现问题,并及时向省酒类监督管理局反馈。
  附:关于开展“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创建“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鼓励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河北省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创建“放心酒示范店”活动,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创建“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组织
  创建“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由省酒类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酒类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主体为辖区内所有酒类零售(含饭店)和批发企业,以酒类零售企业为主。
  二、创建“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名称
  开展创建“放心酒示范店”活动以创建“放心酒示范店”为主要载体。“放心酒示范店”的具体名称由各创建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河北省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全省不作统一命名。
  三、“放心酒示范店”的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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