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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申报“困难企业”认定,该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4.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条件。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具体负责。
  (五)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为其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保补贴政策。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
  (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活动,提高劳动者自主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对具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免费为其提供创业知识培训和创业指导,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创业实训活动,实施有效的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资金扶持、后续服务等“一条龙”服务,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营造良好创业环境,积极培育各类创业主体,提高创业成功率。
  (七)扩大贷款范围,提高贷款额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普惠性,贷款人员范围由原规定仅限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展到具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及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等所有创业人员。个人贷款额度由原规定限额2万元调至最高限额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据实给予全额贴息。
  (八)鼓励支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高于低保户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待遇可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强化就业服务,实施就业援助,积极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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