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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十四)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五)多渠道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六)鼓励再就业援助基地建设。要鼓励乡镇(街道)充分利用各自辖区的资源优势,通过开展来料加工、零件装搭等生产形式,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对乡镇(街道)确定的“再就业援助基地”要予以场地和资金方面的保障,再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建立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对管理规范、援助效果显著的“再就业援助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切实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建立专门台帐,形成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八)加大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针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特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通过提供培训、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针对性较强的就业服务措施,加大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

  (十九)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办理失业登记。对被征地农民中“4050”人员,因长期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可参照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经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确认,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50%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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