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各地要根据目前公共就业服务任务越来越繁重的特点,切实加强市、县、乡、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争取用3年的时间在全市经济发达乡镇(街道)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要有1至2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流程和标准,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建立综合性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设立服务窗口,对各类城乡劳动力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应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并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要根据城乡一体化就业的要求,对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培训、统一服务”。各县(市)可以参照温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要逐步将登记失业人员向农村拓展,确保各类失业人员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各地应本着方便、服务企业和职工的理念,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工作制度,通过积极打造网上就业登记服务平台,全面推进就业登记工作。
(十二)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鼓励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有效促进劳动者就业。进一步完善对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扶持机制,对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开展市民教育、就业指导和安全生产教育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建立培训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机制,不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政府培训资金使用效能。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三)进一步拓展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失业的水库非农原迁移民和农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