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自主选题与立项

  第十一条 自主选题项目申报由科研院所自行组织,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人每次限申请一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二条 科研院所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专项支持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应由七人以上的科技、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出现涉及自己承担或参与项目,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议的情形,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自主选题项目及资助额度必须经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推荐,并在院所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科研院所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基本科研专项支持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报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定,并由科研院所提出自主选题项目汇总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后,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审定自主选题项目研究方向与任务,并下达自主选题项目计划。科研院所应在计划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并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备案。任务书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五章 执行与验收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专项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科研院所负责审查自主选题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或委托学术委员会进行项目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监理,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科研院所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单位科研活动年度总结和基本科研专项年度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于第二年度的11月1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绩效评估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 自主选题项目承担人应按任务书规定完成项目研发工作,并及时向科研院所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财务决算,由科研院所负责组织验收。
  科研院所应当在自主选题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将项目验收表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