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全面加强建筑市场联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十一)加强招标投标与工程造价的联动监管。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和建设工程现场计价行为的监管,对中标价、结算价和计价原则进行闭合管理。
(二十二)加强交易市场与工程现场的联动监管。
1、各地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现场检查力度,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对施工现场违法转分包等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中查明建造师的注册关系,非投标企业注册的建造师不得参与投标企业的投标。中标注册建造师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行网上备案、公开管理。
3、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名单和岗位、身份证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总承包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组织项目经理部,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否则,可限制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二十三)加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联动监管。
1、实行工程项目统一编码制度。按照《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编码规则》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编码规则》,全省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项目编码,并将项目编码贯穿于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实现联动监管。
2、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3、对各类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建设工程和招商引资项目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下,进一步落实建设监管责任,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4、各地房管部门不得变相以危房鉴定报告等形式,为未经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十四)加强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联动监管。全面加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实现企业与注册人员联动监管。个人执业资格必须注册在从业企业。企业法人接受非本单位注册人员挂靠、任用非本单位注册人员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经查实后由建设主管部门追究企业法人责任,并依法撤销挂靠人员的注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