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执行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项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严格执行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项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和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要结合实际,调整和修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根据企业信誉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急启用程序,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收缴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用工企业必须按照“实名制”用工和“人手一册”的要求,给农民工当事人发放劳动计酬手册,并与用工台账一起管理。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上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畅通农民工投诉渠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十一)建筑用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地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保障机制。用工企业必须与被雇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用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明确权利与义务的,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之发生的劳动纠纷按照《江苏省工资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执行。
六、严格各项制度,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
(十二)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代建和项目管理。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代建,实行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相分离,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概算和超标准建设。同时,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项目管理公司受委托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项目管理。
(十三)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名录制度。根据企业社会信誉、技术力量、资质等级、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劳动用工等情况,建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单位名录。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选择名录中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在建立名录的同时,要对名录单位进行动态考核,实行公开发布和优胜劣汰制度,对因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清出名录的单位,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
(十四)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控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和造价监管,对项目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施工变更进行抽查,对异常调整、变更超出一定范围的计价事项和拖欠工程款进行原因分析和通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以及纪检监察、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