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推行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和制定工程担保的具体办法,推动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在工程担保中,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以合理低价中标的中标人,除提供履约担保外,还应当按照中标价与标底价之差或中标价与投标平均价之差另行提供低价中标差额担保。各地还可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誉情况,实行工程担保的差别化管理。
三、全面贯彻“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的责任制度,严格工程分包管理
(六)实行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险、合同履约等负总责;对所承建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拖延工期、拖欠分包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事件等负总责。
(七)严格工程分包管理。凡法律、法规和承发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凡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肢解后转包、分包。凡因工程转分包或劳务分包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的,追究总承包单位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经发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总承包单位责任。
四、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严格监管工程款结算行为
(八)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工程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机关及其有关职能机构应当对备案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要积极争取税务部门配合,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办理完税手续。
(九)加强工程结算账户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签订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使用法人公章(法人合同专用章)和法人基本账户。禁止分公司(分院、分所)、办事处、项目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任何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开设工程结算账户进行工程款和劳务款结算。政府投资工程拨付工程款必须一律拨付到总承包单位法人基本账户。工程结算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或同步进行,工程结算未经造价部门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