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于2009年4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本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称本省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二)体现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