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医药产品技术创新。坚持优质优价政策,支持地产药品研发和创新,对科技含量高、临床效果好以及
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或专利品种,按照同类药品最高销售利润率核定出厂价格;对医疗机构研发的合法自制药剂,可适当提高其成本利润率。
五、减免职业介绍等收费,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
(十六)规范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收费。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收费。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求职登记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一律实行免费服务;对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予以培训补贴。加强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监管,从严查处乱要价和价格欺诈行为。
(十七)实施鼓励全民创业的价格政策。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减免规定。对农民在本省境内依法兴办实体的,参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规定,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深化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十八)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大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力度。鼓励发电企业竞价上网,合理制定输配电费用。试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在电力供应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企业,且用电容量在20万千伏安以上或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用户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用电价格。试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企业名单,由省物价局另行下达。
(十九)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对使用深层地下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可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取消再生水附加,鼓励各地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使用再生水。
(二十)加快实施环保收费制度。继续提高二氧化硫征收标准。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吨不低于0.80元核定。对开征污水处理费已满3年,仍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尚未投入运行的城市,暂停收取污水处理费。加快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