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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优质肉猪产业化工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3)自繁自养规模养殖户(业)主享受补贴的基本条件:
  ①猪场为本年度新建,圈舍建设在准养区内,符合防疫要求等统筹规划及相关设计标准(商品猪占地面积1 m2/头,能繁母猪占地面积6m2/头),申请审批手续、备档资料及相关配套设施完善;
  ②饲养生猪为优良品种,引种前须经县畜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所有良种公母猪有种畜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未按程序引种的,不予鉴定验收;
  ③建立完善养殖档案,服从统一技术指导和管理,并按无公害要求进行标准化规模养殖;
  ④粪污环保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县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要求,且必须配套沼气池建设;
  ⑤良种母猪和商品猪存栏数量及生产能力,达到上述规定要求(出栏数以年内养殖档案、防疫登记和出栏检疫证明为依据);
  凡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自繁自养规模养殖户(业)主,开工建设时应及时报当地政府及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当地政府提出书面补贴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查验收,对初查合格者于12月30日前统一汇总上报县优质肉猪产业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畜牧兽医局),再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兑现补贴资金。凡未备案者不能享受补贴政策。未进行自繁自养,只是专业育肥的养殖场户不补贴。本引导性投入政策为一次性补贴,先建后补,已享受过市县相关补贴者,不再享受政策补贴扶持。
  (二)继续执行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09〕81号)精神,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落实专人和专项资金,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要简化赔付程序,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保险赔付金额为本地母猪600元/头、良种母猪800元/头。为积极有效推进此项工作,我县农户承担部分的保费已由县财政全部承担。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广泛宣传,明确职责,确保该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五、强化领导,确保发展任务顺利完成
  2009年是我县优质肉猪产业化工程发展的关键之年,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硬化措施,抢抓机遇,落实责任,相互配合,抓好优质肉猪产业发展工作。县优质肉猪产业化工程领导小组要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县优质肉猪的生产和流通,加强对优质肉猪产业化发展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各乡镇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生猪产业发展。同时,县上将生猪产业化工程发展纳入对各乡镇目标任务进行考核,逗硬奖惩。对发展迟缓、效果较差、工作滞后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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