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统一称谓、标识、服装,并实行统一管理。
(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船艇),应当按照特种车辆(船艇)上牌,安装警灯,设置专用标志,免收路桥等相关费用。
(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规范内务及库室设置,搞好车辆器材装备保养,做到整洁划一、规范正规,有条件的可参照县公安消防大队正规划建设部分标准执行。
(十)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全县专兼职消防队伍的督导每队每年不少于2次,每半年必须对督导情况通报1次并抄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总队,每年必须组织1次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参加的运动会。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落实较好,在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履行职责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表彰鼓励。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列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消防工作政绩考评的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定期检查考核,推动落实。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对各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完成好,防火灭火责任落实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履职不好的单位通报批评。
二、训练
(十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加强体能、技能、技战术训练,必须熟悉辖区道路、交通水源状况,对辖区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及重点部位必须制订灭火救援预案(卡),并进行实地演练。
(十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每年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并做好训练记录。
(十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必须规范防火档案和各类战训基础台账,做到各类表、簿、图、册清晰明了、准确无误。
(十六)县公安消防大队必须加大对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训练指导力度,每年必须举行2次以上的有公安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参加的联合演练,每年必须组织对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进行业务考评,对成绩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三、使用
(十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除接受所在单位或本级人民政府的调动外,还应服从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市消防总队的调度。
(十八)县公安消防大队应掌握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基本情况,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政府专职(兼职)消防队应纳入辖区作战体系,设置火警值班电话,纳入战斗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