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琼府〔2004〕6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各市、县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目标考核的指标分解和年终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制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和事故控制指标,每年审订一次。目标考核内容分为事故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两类。事故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