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办理延续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库〔2009〕9号)
各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
根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和《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规程》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将对代理资格已到期的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办理资格延续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且在省财政厅组织的考试中成绩合格的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时,须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需要延续资格的原因。
(二)原乙级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职工人员中高级职称所占比例,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职人员的学历,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书》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相关人员的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3年政府采购业绩,包括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五)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近3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告。
三、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报送材料时,须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延续时,如果单位法人代表、地址、注册资金、职工人员等情况与原申请内容发生变动的,乙级代理机构需向省财政厅作出书面说明。
(二)代理机构已取得确认资格的乙级资质,后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升为甲级或被取消的,其乙级确认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办理延续。
(三)凡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资格,不得办理延续。
(四)因考试不合格,被省财政厅暂停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不得办理延续。
四、省财政厅在收到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确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在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