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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发改革、省经贸委等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管理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不含青岛)。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省财政将按照“事先预拨、事后清算”原则,根据测算的各市补贴资金规模预拨部分资金,并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市、区)实际所需补贴资金超出预拨部分,可由各市或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也将视情况适当追拨。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另行部署)进行审核,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机动车注销证明;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6、购买人储蓄存折(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销售发票;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购买人储蓄存折(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由公安部门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审查通过后由公安部门出具审查通过证明书(仅限汽车,格式见附件2)交由财政部门留存并作为申领补贴的依据。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办法。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同时出具已申领财政补贴通知书(仅限汽车,格式见附件3),集中交公安部门留存,并作审查“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的依据。为进一步提高补贴资金兑付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县(市、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试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办法,并相应缩短补贴工作日。
  各市财政部门要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月报制度(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并于每年4月10日前,核实汇总本地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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