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省发改革、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财建〔2009〕30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组织实施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根据
财政部等7部委、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尽快组织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 财 政 厅
省 发 改 革
省 经 贸 委
省 公 安 厅
省 工 商 局
省 质 监 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旨在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一辆,且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