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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训练收费政策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训练收费政策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9]37号、苏财综[2009]20号)


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公安厅《关于申请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公厅[2007]386号)收悉。鉴于公安系统已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91号)的要求,改造或新建了电子考试场地,更新或添置了考试车辆,增加了考试成本。根据江苏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专项价格成本监审报告(苏价本监字[2008]5号)的结论,按照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训练收费收支总体平衡的定价原则,经研究决定对现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训练收费政策作适当调整。

  一、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

  公安部门对考试者进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调整为:科目一(理论)考试,每人次30元;科目二(使用电子道路考试仪)考试,每人次140元,科目二(不使用电子道路考试仪)考试,每人次80元;科目三(在有社会车辆通行的实际道路上)考试,每人次90元。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可以结合考试成本和考试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

  三轮机动车、摩托车类考试收费按上述机动车同科目(科目一除外)考试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考试不合格者补考,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2分后接受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接受科目三考试的,分别按照上述规定的同类考试收费标准收费。

  二、关于使用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地训练收费

  使用财政拨款建设的电子道路考试场地训练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暂委托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大、中型客、货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每车每小时不超过120元(自带车辆的减半),小型汽车每车每小时不超过100元(自带车辆的减半)范围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使用贷款或社会资金建设的电子道路考试场地训练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三、上述收费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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