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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9〕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我省首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已开始组织实施。为规范试点工作,优化用地结构,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与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拆旧地块必须是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和国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破产、关闭、搬迁后的废弃地等。建新地块包括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

  3.项目区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或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二、严格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4.挂钩试点工作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到各试点县(市、区),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面积的规模控制,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挂钩周转指标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5.挂钩周转指标自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之日起使用,原则上在两年内归还,归还面积不得小于下达的周转指标。

  6.挂钩周转指标应优先保证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建设需要,有节余的可用于城镇建设,从严控制用于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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