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财政奖励资金。对于产能置换中淘汰关停企业多的市、县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补贴。对按规定完成淘汰落后任务好的地区,优先给予焦化项目核准支持,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的地区暂停焦化项目的核准。
(三)严格能耗环保监管制度
根据国家节能、环保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加大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监控力度。实行能耗和污染控制末位淘汰制度。
(四)提高焦化产业准入门槛
焦化产能置换项目,炭化室高度必须在6米以上(含5.5米捣固焦炉),产能在100万吨以上,并必须配套建设节能环保设施。鼓励建设国际领先的炭化室高度7.63米大型焦炉。鼓励应用干熄焦、煤调湿、单孔调压等节能环保技术。
(五)实施产能交易置换制度
申请核准焦化项目必须取得一定产能容量。产能容量可通过企业兼并、收购,政府配给以及市场购买取得。关停淘汰企业获得政府补偿的,其产能容量由政府掌握,可按比例配给特大型产能置换项目。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产能容量,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
(六)加大焦化技术改造投入
省人民政府统筹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使用,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焦化专项资金,以贴息的方式支持大型机焦项目、干熄焦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化产回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
(七)促进环保设施建设完善
留省内的焦炭生产排污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用于支持焦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经省批准确认保留的焦化企业足额上缴了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其上缴的排污费中留市、县的80%用于补助该缴费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完善且已通过环保验收的焦化企业足额上缴了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其上缴的排污费中留市、县的80%用于补助其环保设施运行费用。
(八)建设三气合一输送管网
根据全省天然气管网规划建设情况,可考虑在全省焦炉剩余煤气集中地区建设焦炉剩余煤气接卸站,将焦炉剩余煤气净化、加工后进入管网输配使用,从根本上解决焦炉剩余煤气综合利用问题。
五、规划实施
省经委要按本规划要求将有关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各市要按照本规划精神,结合目标、任务分解意见和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按规划要求和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