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大力扶持骨干企业推广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专项),如干熄焦技术、入炉煤调湿技术、优化配煤技术、风动选择粉碎技术、焦炉煤气综合利用技术、焦油深加工技术、粗苯深加工技术和生产过程综合自动化等技术的全面应用,推进技术进步。鼓励骨干企业通过产能置换,加快建设一批国际先进水平的特大型焦化项目,大力提升山西焦化工艺装备水平。
(六)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结合世界炼焦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超大型焦炉设计、建设、运营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特别是加快对7.63米焦炉设计、设备制造、管理控制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加大对6米以上捣固焦炉建设运行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开发推广炼焦清洁生产新工艺。
(七)推进企业节能减排
充分利用市场、资源约束的“倒逼”机制,发挥行政、法律手段的强制作用,大力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推行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回收利用生产过程副产物和废弃物,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率;配置高效污染治理设施,控制并减少污染排放;对污染物排放实行在线检测,加强对焦化行业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管;省内所有焦化企业环保设施尤其是废水治理、废气脱硫、消烟除尘三大环保设施都要逐步完善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八)强化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焦化行业协会和焦炭企业联盟的作用,加强行业技术动态跟踪,完善政策、市场、技术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政策措施
(一)创优焦化产业发展环境
清理涉及焦化行业的政策性收费项目,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于节能环保水平高的骨干焦化企业的地方政策性收费,可按有关规定报批,实行免、减、缓,减轻企业负担。引导各金融机构对已纳入国家准入公告的焦化企业和承担兼并重组任务的骨干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改善焦化企业原料组织方式,稳定供气供热的焦化企业和骨干企业的煤炭供应。协调铁路部门支持骨干企业产品运输。
(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2010年底前限期淘汰炭化室高度不足4.3米的机焦炉(不含炭化室高度3.2米以上的捣固焦炉)。2010年底前炭化室高度4.3米的机焦炉(含炭化室高度3.2米及以上的捣固焦炉)应达到《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本)》要求,届时未纳入国家准入公告的企业原则上应作为产能置换对象在2015年前分期分批关停。对列入淘汰名单的焦炉项目坚决实施“五停”(停水、停电、停运、停贷、停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