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4月7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有利于保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有利于车辆畅通有序,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为创建文明城市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道路,包括天工大道以东、仰天岗大道以南、新欣大道以西、袁河以北的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公路、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行驶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在每条城市道路及时设置、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限速标志。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在城市道路临街单位院内合理设置有偿停车泊位。还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城市出租汽车停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