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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政办发〔2009〕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及省财政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31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和引导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农机户)参加保险,增强农机户抗风险能力,现就我市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通过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的办法,采取政策性保险、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稳步实现政策性农机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为农机户提供强有力的风险保障。

  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原则。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机户参加保险。二是市场运作原则。根据省里要求,我市政策性农机保险统一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采取商业自营模式,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三是投保自愿原则。不断培养农机户保险意识,使投保农机户了解掌握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内容,自愿投保。各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机户参保。四是稳妥推进原则。我市政策性农机保险先在兼用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部分险种上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进一步推开,逐步提高政策性农机保险的覆盖面。

  二、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农机户购买使用,并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保险险种

  我市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补贴机型及其险种为: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全面保障农机户的利益,在办理政策性农机保险的前提下,积极动员和鼓励农机户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险种。

  (三)保险期限

  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一年。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半年,由农机户根据收割机的作业时间,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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