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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负责统筹基金的监督;
  (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参保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四)民政及残联部门负责做好低保、残疾居民的参保工作;
  (五)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登记、缴费工作;
  (六)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管;
  (七)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八)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
  (九)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配工作人员,以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统筹基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依照协议内容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依据医方、保方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进行违约处罚,信用等级降低一个档次;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方权。
  (一)不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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