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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一)谁签约谁负责。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省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对外签约的企业负责处置;
  (二)谁所辖谁处理。省级管理的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企业负责处置,主管部门监督和协调;
  市、县有经营资格企业和无经营资格的我省企业或个人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该企业或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在我省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省外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劳务人员所在地政府督促本地招工单位和个人配合处置,外经贸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劳务人员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第四条 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中的职责。
  外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全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具体承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省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境外劳务和突发事件,拟定处置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外派劳务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护照管理,查处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赴境外非法劳务行为。
  安全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履行职责,防范、制止和依法打击危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财政部门对境外劳务纠纷预防体系建设以及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予以资金扶持。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国内职业中介机构违规经营行为。
  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因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外事部门负责与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和使领馆要求,协助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并为应急处置人员和劳务人员家属出境提供快捷服务和各种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外经贸部门查处无对外经营资格企业和个人的无证经营、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和预警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国家、省、企业现有的驻外机构加强调查研究与信息收集、报送和共享,及时发现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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