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杭州市城镇常住居民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工作的通知
(杭劳社培[2009]95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挑战、落实“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总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发放教育培训消费券,提高城镇居民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居民教育水平。按照《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切实做好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技能培训和“双证制”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教育培训消费券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放对象
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含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合格证书,下同)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和“双证制”(指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的部分市区劳动年龄段内常住居民(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杭州市区户籍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杭州市区就业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下同)。
二、 发放标准
1. 参加技能培训的市区常住成年居民,每人500元。
2. 已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学历未达到高中层次、报名参加“双证制”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的市区常住成年居民,每人1200元。
3. 学历未达到高中层次、报名参加技能培训和“双证制”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的市区常住成年居民,每人1700元。
三、 发放渠道
本次教育培训消费券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和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发放。有培训意愿的市区常住成年居民可到培训机构或社区实名申领。
四、 使用方式
参加技能培训、“双证制”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的市区常住成年居民,可在市区指定培训机构使用教育培训消费券。使用期限为2010年6月30日止。
五、 结算与兑付
1.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常住成年居民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培训机构做好名册和资金结算表,经市劳动保障部局审核后,凭教育培训消费券和资金结算表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费结算。每人限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