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十日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社会保险管理有关职责。
(二)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拟订社会保险工作政策;编制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拟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六)负责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指导、协调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设立3个内设机构:
(一)运行协调处。
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监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指导全区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协调起草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和发展预测报告;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区级统筹方案并监督落实;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