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山西省太原航空运动学校机场易址建设的意见
(晋国土资函〔2009〕186号)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山西省太原航空运动学校机场易址建设的意见》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提出拟办意见如下:
一、太原航空运动学校机场迁建,拟按交通类建设项目办理有关的前期手续。
二、该机场搬迁应纳入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年度计划占用太原市年度计划。
四、太原航空运动学校机场建设在清徐县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资源匮乏无法补充。根据国土资源部《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33号令)有关规定,以及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可由省厅统一安排、办理易地补充耕地手续。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区域内实行异地补充耕地,同时做好耕地保有量的增减工作。
五、太原航空运动学校机场建设项目由于占用耕地中绝大多数为基本农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予补充划定。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中的规定“禁止跨市、县的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仍应由清徐县人民政府在县域内的一般耕地中进行,并同时做好补划基本农田的质量提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