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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各级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审批中,应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建设单位送审的《报告书》(表)为考核对象,认真进行技术评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不得通过技术评估并进行记录,环评单位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重新上报审查,相应产生的经济责任和一切后果均由环评单位承担。

  (一)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污染源、环境现状数据未经核实,错误使用的;

  (三)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不正确、不客观的;

  (四)重点专题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无法支持评价结论的;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出更改有关法定规划、功能区划建议的;

  (六)评价内容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或有明显矛盾的;

  (七)未能把握关键工程技术问题,所提污染防治措施不具备可行性或不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对项目选址合理性等关键问题论述不充分或对选址、选线不可行的项目未从环境角度提出替代方案或进行局部比选的;

  (九)对改、扩、建项目原有污染情况分析不清,“以新带老”措施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十)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核算不准确,审批登记表填报错误的;

  (十一)环评结论不明确的。

  各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年内有二次未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技术评估或专家考核评分低于65分的,将全省通报,并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个月;一年内出现三次的,将上报环保部处理。

  五、2009年4月份起,我局负责受理并组织专家评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家考核结果将在我局政府网站上按月公布。在专家评估会议结束10个工作日内,环评单位应按专家评估意见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修改工作并由建设单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版。因特殊原因逾期未提交的,须由环评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否则将予以通报。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版须按照专家评估意见认真修改,由我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版,如果仍存在重点问题未修改或修改不到位情况的,将予以通报,环评机构负责人须亲自向我局递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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