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履约情况;
(二)有无恶意压价行为;
(三)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情况。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总分100分,企业资格和素质45分,市场行为45分,社会信誉10分。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设五个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86-95分为良好,70-85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企业。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具体标准和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给予取消从业资格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注册人员不满足相应级别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出卖、伪造和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出租、出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企业及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任务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监理工作失职等原因,导致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五)不参加信用评价的。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将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监理企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不同信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优秀企业。在监理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免于参加下一年度信用评价。
(二)良好企业。符合升级或增加条件的,可优先办理。
(三)合格企业。可进行正常监理活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四)基本合格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予进行资质升级或增加专业资质,不予出具出省承揽监理任务证明。
(五)不合格企业。对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