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卫生、劳动保障、安监、工会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在当地有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和部门网站等媒体,采用公益广告展、新闻通报、知识问答、连载,电视访谈、开辟“《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专题栏目等形式,宣传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知识,并就近年来职业病防治情况以及取得的成就进行通报,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和职业病防治科学知识。在宣传周期间在各部门单位大门悬挂宣传主题标语,张贴宣传画。
(三)各部门根据职责明确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现场宣传活动,特别要选择农民工聚集的建筑工地、乡镇企业等场所组织活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主的培训,督促企业充分利用内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宣传栏、展牌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各市、各部门按附件2做好统计。
(四)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对于群众反映的职业病问题,要认真调查,有处理、有反馈。
(五)宣传周期间,省卫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召开座谈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要高度重视《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把宣传活动作为保护劳动者健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工矿、企业开展宣传活动,保证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提高社会关注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专题专版材料,在当地有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刊播,营造政府重视、用人单位参与、媒体支持、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
(四)认真总结,按时上报。宣传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情况总结及报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联系人:柳洁 联系电话:0311-8704561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刘伯洲 联系电话:0311-881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