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性,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把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忌盲目攀比、弄虚作假。对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必须严格把关,确保考核评价数据真实可信、结果客观公正。
(三)强化基础工作。各县区要配备人员负责乡镇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各乡镇要进一步充实统计力量,强化统计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乡镇基础工作,加强对县区和乡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考核评价的各项基础工作,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经费支持乡镇考核评价工作,保障考核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证数据质量。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质量监控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认定的部门即为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监控部门,其部门负责人为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监控的直接责任人。
各乡镇要如实提供考核评价申请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有关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基础数据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该乡镇参加考评的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五、表彰奖励
考核评价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对“十强乡镇”和“十快乡镇”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十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10万元,奖励乡镇党委、政府时任主要负责同志各2万元。奖励“十快乡镇”领导班子成员5万元,奖励乡镇党委、政府时任主要负责同志各1万元。同时获得“十强乡镇”和“十快乡镇”的,奖励乡镇领导班子成员15万元,奖励乡镇党委、政府时任主要负责同志各3万元。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和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十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合办〔200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合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附件1:
合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指 标 名 称
| 认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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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发展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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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总收入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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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均财政收入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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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负担率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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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人均纯收入
|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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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销收入
| 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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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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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
|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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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个数
|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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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个体经营户数
| 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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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三产业个体、私营企业户数
| 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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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
|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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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实际利用外来资金
| 市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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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发展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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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政村水泥路通达率
| 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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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辍学率
|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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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三县)
| 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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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五保集中供养率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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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环境保护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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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点工业污染达标排放率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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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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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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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自来水普及率
| 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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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
| 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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