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09]95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
近期媒体报道的云南省水富县赴安徽砂厂打工返乡农民工集体患病、已有12人相继死亡的情况,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李克强副总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根据国家、省手足口病等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建设殷实和谐淄博目标的实现。近年来,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等变化,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严重职业病危害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基层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亟待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自觉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紧抓好。
二、预防为主,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各区县、各单位要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把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关。一是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的转移。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卫生职业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处,杜绝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二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定责任。要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管理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有毒有害作业操作管理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