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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9〕60号)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其他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或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成本利润率暂按20%执行;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成本利润率暂按1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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