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的紧急通告
(本政告字〔2009〕第2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特通告如下:
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林业、公安等部门对发生的各种森林火灾按照“事故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森林火灾信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二、在防火期内上坟烧纸和在林区野外吸烟、烧地格、烧茬子、烧荒等违法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罚和给予治安处罚;对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
森林防火条例》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