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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1.逐步建立科研项目预算评审机制。市财政局、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从具备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中聘请专家,对科研项目立项预算进行评审。通过对科研项目预算额度、经费使用方向的评审,提出预算可行性意见,并出具书面报告,作为科研项目立项的必要依据。
  12.逐步完善科研项目市级预算编制工作。在及时拨付当年科研项目经费的同时,组织好下一年度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和预算编制工作,逐步提高部门预算到项目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全过程参与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和预算编制审查工作,并严格把关。
  13.逐步完善财务专家及中介机构参与科研项目评审与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探索建立财务专家库及中介机构资料库,每年度根据项目进展与完成情况对财务专家及中介机构进行评价,逐步完善财务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的遴选、回避、信用、问责及定期轮换制度,有不良工作记录的应及时取消评审资格。
  14.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全面实行网上申报,逐步推行网上评审。对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要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15.进一步完善市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经费要严格规定列支科目、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重点规范人员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协作研究费等。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经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16.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要加快科技项目经费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管,实施跟踪检查,监督项目的用款方向和进度等情况。对重大专项,首期先拨付50%以内资金,通过审核后,对符合使用要求的项目全部予以拨付。对中小项目或基础管理薄弱的单位实行报帐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层层转拨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等行为,要收回已拨资金,或暂停拨付资金,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再予以拨付。
  17.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规范核算。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科研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期限进行结题,需延期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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