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十一)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摸球或者费率招标等方式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十二)积极推进电子招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
(十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
(十四)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十五)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十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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