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五)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必须使用“招标资格预审标准文件”,并采用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格条件标准。
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并进入相关交易中心评审。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交纳相关费用等为由设置条件限制本地区、本部门以外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活动。
提倡采用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图纸)”。“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图纸)”和所有答疑、补遗文件可以通过浙江招标投标网或者当地相关网站下载。
(六)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需进行修改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七)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应达到规定的必须进行依法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支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原则上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
(八)招标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负责完成。
(九)所有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入政府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包交易。省重点建设工程(A)类项目在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发包,其他项目进入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跨地区的线性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进入的招投标交易中心。
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为招标投标活动及时提供规范的场所安排、信息服务,并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严格规范的服务操作程序,不得代替行政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评标专家的抽取终端应设在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认真做好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
(十)对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投标最高限价必须低于该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8%,且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