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政发〔2009〕22号)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统一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招标人及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滋生了不少腐败现象。为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
(一)本意见所述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是指《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七条中包括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招标人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发售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递交招标资格预审材料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中标候选人、评标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中标人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及其相关的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