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企业名称、法人或注册地变更;
(三)产品设计、技术标准、型号、规格变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证书的单位,须定期进行自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南京市经济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证书;限期内仍达不到评审标准的,撤销其节能、节水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评审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持续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抽查不合格的产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现场审核、检测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编号:
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评审申报表
产品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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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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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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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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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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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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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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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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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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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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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技术
人员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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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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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二年生产情况
| 时间
| 产量
| 产值(万元)
| 利润(万元)
| 税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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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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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主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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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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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来源
(在方框内打钩)
| 引进国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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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自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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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合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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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合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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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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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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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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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
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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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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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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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主要性能
特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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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主要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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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主要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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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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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申报产品
| 省内同类
先进产品
| 国内同类
先进产品
| 国际同类
先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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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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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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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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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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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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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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