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入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以及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机构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八)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金融机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金融机构设立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该机构对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郊区(市)县支行年度新增存款的70%以上投放当地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九)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重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推广信用证贸易融资、票据保贴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保单融资、仓单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搭桥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支持银行设立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支持保险机构设立专业信用保险业务部。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建立多层次信贷供给市场。
(十)支持发行信托理财、资产证券化、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加快推进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争取地方金融机构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探索发行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收益债券。
(十一)大力发展和引进各类投资基金,加快设立城乡统筹产业投资基金、西部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十二)积极争取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我市交通、通信、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和灾后重建项目。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可按融资额的0.5‰奖励项目业主。
四、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
(十三)设立成都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和地方资本市场建设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十四)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力争到2012年新增上市公司20家。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的优质企业进入我市企业上市资源后备库。入库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后,给予20万元补贴;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50万元补贴;发行完成后再按融资额中投入成都资金的1%给予补贴。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的,按融资额中投入成都资金的1%给予补贴。对单户企业的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到我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给予300万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