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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等关于印发《河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指定网站建立河南省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容 提供单位 频率

  生猪出场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 每 周

  玉米批发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 每 周

  仔猪价格 省畜牧局 每 周

  生猪存栏量 省畜牧局 每 月

  母猪存栏量 省畜牧局 每 月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 省商务厅 每 周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 省商务厅 每 月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 省商务厅 每季度

  信息发布由各部门根据分工及报送时间按时将数据发到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后,统一在河南价格信息网发布。其中,周报指标为每周一报送上一周的数据;月报指标为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一月的数据;季报指标为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一季度的数据。

  (二)市场监管。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部门、畜牧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畜牧、商务、质量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商务、畜牧、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部门监管情况应及时在河南省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三)产销衔接。一是鼓励生猪生产大县加强与上海、广东等主销区的产销合作关系,主动与主销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争取在外省建立猪肉储备。二是鼓励养殖户(场)和本省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各级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三是加大对肉制品加工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通过提高加工业龙头企业的加工转化能力,带动全省生猪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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