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密切政银企合作。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加强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参与外部信用评级,促进银行与台资企业信息对接,提高台资企业的贷款获取能力。
二、加强政策扶持,促进转型升级
(七)支持自主创新。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家和我省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和“6·18”对接专项,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并参与我省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扶持台资企业开展专利申请和维护、保护和管理、实施与产业化等。对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优先列入省转型升级及内涵深化技改工程重点项目计划、创业投资引导计划、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专项计划。支持和辅导台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名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品牌农业企业等称号,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八)支持拓展市场。优先支持台资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对台资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对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融资总额3%的贴息。
(九)支持生产性企业向服务业转型。在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生产性台资企业可利用原工业厂房发展服务贸易类项目(不包括商业开发)。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发展服务贸易等,我省已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应予以倾斜扶持。
三、构建平台,促进台商科技产业园区发展
(十一)鼓励台商投资高科技产业园区。支持泉州惠安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福清洪宽台湾机电园、泉州霞美光伏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台商创业园、闽台科技合作示范基地(漳州漳浦、龙岩新罗)、台湾学者(泉州)创业园、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漳平永福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福建东山)水产品加工集散基地、宁德(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等台商科技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新增台商科技产业园区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商省台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共同认定。
(十二)创新运作机制。台商科技产业园区由台商自行设立管理机构或开发公司,统一进行规划、公共服务和创新平台建设的,可申报工业园区或开发区产业创新等相关补助资金。
(十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园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创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配套设施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