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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餐饮服务单位抽检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餐饮服务单位抽检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京卫监字〔2009〕6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北京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北京市卫生局制订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餐饮服务单位抽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餐饮服务单位
抽检工作方案

  为客观了解北京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29号)精神和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北京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抽检工作方案。
  一、实施依据
  根据卫生部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的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要求,依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公布的违法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及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单(第一、二批),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的统筹规划,结合我市餐饮服务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抽检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办单位及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监督处负责依据卫生部和市政府食品办的相关要求,制定餐饮服务单位具体的抽检计划,组织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将抽检结果及分析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监管职责负责本次专项抽检工作。
  三、调查内容
  (一)重点抽查食品类别
  本次重点抽查的食品类别涉及八大类,分别为:乳及乳制品、米面制品、淀粉制品、豆谷制品、肉与肉制品、酒类、水产品和调味品。
  (二)重点抽查食品及检测项目
  重点抽检项目主要依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公布的违法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及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单(第一、二批),同时结合本市在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举报投诉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详见附件1。
  四、抽检工作要求
  (一)抽检工作分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属地监管范围内,根据重点抽检的食品类别及重点抽检的食品品种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采集时,应考虑大、中、小三个层次。
  1、重点区县
  重点区县包括东城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大兴区、昌平区等六个区县。重点区县抽检项目按附件4规定。
  2、其他区县
  其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重点抽检的食品类别,在本市大、中、小型餐饮业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样本,每类食品在每个层次至少采集2个样本。具体检测项目与辖区疾控中心根据检测能力协商。
  (二)样品采集的要求
  1、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各类样品的采集,要涵盖重点抽检的食品品种,尽量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厂家但不同品牌的产品。
  2、采集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
  3、依法进行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包括采集程序、采集方法、封存、储存(留样备检)、传递、检验等工作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法监发〔2000〕第298号)执行,同时采集现场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了解被采集样品的索证情况便于事后追溯。
  (三)样品的检测
  1、本次抽检工作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属地监管范围内完成抽检工作,各区县应与检测机构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要求采集样本并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2、检验项目应按照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方法和有关国家标准检验方法执行(见附件2)。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抽检数据和总结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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