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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海口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2009年4月10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非本市公民授予海口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海口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提高本市知名度发挥重要作用的友好人士;
  (六)在本市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荣誉市民的人选,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或者聘请(邀请)单位、受益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一)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申报;
  (二)荣誉市民人选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申报;
  (三)荣誉市民人选属其他非本市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申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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