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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水处理COD(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减排工作推动情况。包括领导重视、计划编制、任务分解、措施落实、检查考核等。
  (二)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1、COD去除量。指通过污水处理厂年实际去除COD总量。目标确定以各污水处理厂上年实际去除量为基数,根据上年COD进出水浓度和污水厂下年需达到的运行负荷率为依据,结合省厅下达的COD去除量年度目标要求,确定各污水处理厂COD 去除量本年度任务。
  2、运行负荷率。指污水处理厂实际平均日处理水量/建成设计规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新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满一年,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年实际污水处理量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以上年污水处理厂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为基础,提出下年度目标。
  3、污水处理率。指污水年处理量/污水年实际排放量。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到2010年,市区污水处理率应达到83%以上,各县(市)达到70%以上。以上年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为基础,提出下年度目标。
  (三)减排信息报送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月报,上级通报中提出问题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信息、报告和台帐资料等,应及时上报市排水管理处,且确保上报信息必须完整、准确。
  第六条 各责任主体和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将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排水管理处,以及省建设厅报表系统和国家建设部报表系统。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7月3日和次年的1月3日前报市排水管理处。其他书面材料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对各地的COD减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比,通过对各责任主体上报的信息材料、台帐资料等采取书面核查、现场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考核评比结果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污水处理厂COD减排完成情况。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向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一)考核结果不合格;
  (二)COD去除量、运行负荷率、污水处理率等指标未达到COD减排年度计划的目标要求;
  (三)不按照本办法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数据。
  第九条 各责任主体和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认真对通报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对验收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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