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并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大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和经济发展实际,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不变。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24000元提高到35000元;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标准不变,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00000元提高到165000元。
二、将部分一次性材料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植入材料限价,继续扩大慢性门诊病范围和额度。
三、从2010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率由6.5%提高到7%,职工个人缴费比率仍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