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市博能驾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经发〔2009〕13号)
哈尔滨市博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你单位《关于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字〔2006〕234号)和《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字〔2008〕4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标准:同意你单位对B2、C1、C2、C3、C4、D、E、F类初考、复试,A1、A2、B1类增驾培训进行收费,其具体标准见黑价经字〔2006〕2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须使用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