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创业园(孵化基地)。各级政府要通过多方投资方式,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专门的创业孵化基地。要整合资源,劳动保障、教育、科技、中小企业等部门要面向全社会开放孵化基地,并努力提高孵化基地建设水平。要为进入基地孵化培养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创业稳定率。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占70%以上比例的创业园三年内实际缴纳的企业(个体)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财政返还。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建设毕业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办公场地、人才引进、项目推荐、财税法律咨询和物业服务等配套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全民创业发展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扶持政策,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创业环境,积极推动工作全面开展。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制定扶持政策,列入对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搞好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共同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协作运行机制,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创业综合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创业跟踪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的考核考评等工作;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等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资金、金融信贷支持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和技工院校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