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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3.1Ⅰ型场

  3.1.1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的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高级证书;

  3.1.2主要技术人员3-4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证书;

  3.1.3养殖工若干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

  3.2Ⅱ型场

  3.2.1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的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以上证书。

  3.2.2养殖工若干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

4 管理


  4.1苗种及水产品养殖

  4.1.1苗种应购自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水产良(苗)种场,并保存发票等凭证;

  4.1.2苗种培育与水产品养殖按DB 31/T348执行;

  4.2水

  4.2.1水源水每年检测一次,应符合NY5051、NY5052的要求。如水源受到污染,应及时检测;

  4.2.2池塘水放苗后每一个月对池水进行随机抽样检测一次,高温季节应增加抽样检测的样本数量,水质应符合DB 31/T348中养殖水质管理指标的要求;

  4.2.3养殖排放水应符合SC/T9101或SC/T9103的要求;

  4.2.4生活污水应符合DB 31/199的要求。

  4.3饲料

  4.3.1配合饲料购买的配合饲料应符合NY5072的要求,并保存发票和每一批料样;

  4.3.2活饵料投喂的活饵料应保证无病症、无污染;

  4.3.3饲料应放置在专用仓库并指派专人管理。

  4.4药物与防病

  4.4.1制订养殖水产品病害控制方案;

  4.4.2使用农业部推荐的渔药,药物使用应符合NY5071的要求,不得使用违禁药品;

  4.4.3使用生物制剂调控养殖水环境,采用生态防病技术控制疾病发生;

  4.4.4药物应放置在专用仓库并指派专人管理.

  4.5档案

  4.5.1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和各项原始记录工作;

  4.5.2原始记录的内容包括《上海市水产养殖生产日志》、《上海市水产养殖生产及用药记录》、渔药和饲料采购及留样、各类水质检测、药残抽检、亲本检测、产品销售与检验等记录。

  4.6水产品质量安全

  4.6.1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指派专人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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