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建立外籍引进人才办理居留和出入境“绿色通道”。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凭有关部门证明直接到自治区公安厅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符合相关规定的,市级公安机关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第三十条 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要求取得宁夏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父母按有关随迁政策予以落户。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来宁夏定居的,公安机关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宁夏并愿意在宁夏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人事关系可按有关规定免费挂靠当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子女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子女就业享受居住地有关政策。
第三十三条 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协调成员单位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每年年终,向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百人计划”实施效果。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第三十五条 为宁夏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有关标准制定等,可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评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自治区“新世纪313人才工程”人选等。自治区政府设立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